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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雷法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会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雷法刑初字第38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会根,男,公民身份号码×××7032,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人,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农民,无前科。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5年5月3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诉刑诉(2015)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会根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观贤、林劲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会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初,被告人李会根与韩发生在互联网上搜索古墓葬时,发现在广东省雷州市北和镇有宋代古墓葬邓氏墓群。于是被告人李会根与韩发生等人多次到邓氏墓群踩点。于2014年8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李会根与同案人袁润牙、吴仁岗等人挖掘邓氏墓群中的墓穴时被群众发现,同案人袁润牙当场被群众抓获,被告人李会根等人逃脱。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会根盗掘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会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初,被告人李会根与韩发生(已判刑)在互联网上搜索古墓葬时发现广东省雷州市北和镇有一处宋代古墓葬邓氏墓群。被告人李会根与韩发生认为该墓葬是宋代进士出身有官阶人的墓穴,按朝代推算,这样官阶的人最少有两个瓷碗、八个碟盘、一项官帽(含有金制品)的陪葬品,如果能盗挖出这些文物出卖,按照目前市场价估计值款人民币50万元。经被告人李会根与韩发生、沈文武(已判刑)、“黑狗”(身份未查明,在逃)等人到邓氏墓群踩点后。于2014年8月24日,被告人李会根与同案人袁润牙(已判刑)及吴仁岗等人驾车到雷州市北和镇中央村邓氏墓群周围,同案人袁润牙携带锄头,吴仁岗、司机等人携带铁锹,在被告人李会根指点下,挖掘邓氏墓群其中一座墓穴,因该墓穴没有古董文物,当他们又准备挖掘其它墓穴时被群众发现,同案人袁润牙当场被群众抓获,扣押作案工具一批,被告人李会根等人逃脱。于2015年5月30日,被告人李会根被抓获归案。另查明,根据雷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雷府(2001)100号)关于公布雷州市第四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湛府办(2012)33号)及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八批湛江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宋代的邓氏墓群属于雷州市及湛江市两级文物保护单位。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盗墓工具小铁棒、水管、手电筒等物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雷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雷府(2001)100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湛府办(2012)33号)、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3、证人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的陈述;4、辨认笔录及说明材料;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7、被告人李会根及同案人袁润牙及韩发生、沈文武的供述与辩解。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质证、认证、被告人李会根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故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会根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文物为目的,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会根犯盗掘古墓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会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李会根予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对古墓葬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会根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2018年11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木森审 判 员  李培林人民陪审员  林明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兰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