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北执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湖南湘能讯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永兴县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湘能迅杰科技有限公司,永兴县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北执字第108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湘能迅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向超。被执行人永兴县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子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4)郴北民二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永兴县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67.43元[其中判决书确定的借款本金为3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9.43元(自2015年7月8日至2015年8月14日止,共计37天,计算方式:3000元×37天×1.75÷10000=19.43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98元,申请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洁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