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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183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吕庆根、刘冬梅,连云港市海州区宁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后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强人民陪审员  徐启湘人民陪审员  梁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向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