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立行终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阮翔其他行政案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阮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行终字第0052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阮翔。上诉人阮翔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5)开行立字第0017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之所以中途退庭,是因为承办人违反法定程序,上诉人不得不保障自己的诉权,现在再次起诉是基于正当理由,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本案中,阮翔因不服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作出的开公(湘)决字[2014]第152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原审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因阮翔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原审法院已裁定按撤诉处理。现阮翔再次就该处罚决定起诉,但并无正当理由,故依法应不予受理。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 武审 判 员 谭军辉代理审判员 肖 柱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