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执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与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第5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负责人秦连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卢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与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卢军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借款本金305790.07元、利息31887.66元,自2015年12月28日起按日万分之1.75的利率标准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否则评估、拍卖(变卖)抵押物即位于宜昌市夜明珠路号房屋(产权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以优先受偿,承担案件诉讼费、公告费6567元,执行费506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军的银行存款349308.73元及以305790.07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8日起按日万分之1.75的利率标准计算的迟延履行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评估、拍卖(变卖)抵押物即位于宜昌市夜明珠路号房屋(产权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以优先受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欠款。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