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5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山东勇马重工有限公司、马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甲公司,马某甲,庞某,某乙公司,马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198号原告王某。被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甲。被告马某甲。被告庞某。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乙。被告马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某甲公司、马某甲、庞某、某乙公司、马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某甲公司、马某甲、庞某、某乙公司、马某乙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案外人济宁市嘉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古槐辖区济安桥北路房产一套(房权证号: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济宁市嘉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古槐辖区济安桥北路房产一套(房权证号: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依法应予一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济宁市嘉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古槐辖区济安桥北路27号房产一套(房权证号: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二、冻结某甲公司、马某甲、庞某、某乙公司、马某乙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袁瑞辉人民陪审员 朱 辉人民陪审员 武忠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