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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刑终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朋岭犯抢劫罪、抢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亳刑终字第00345号原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朋岭,男,汉族,1968年12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农民,住涡阳县。2014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抢夺罪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0日被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辩护人李超,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朋岭犯抢劫罪、抢夺罪一案,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涡刑初字第0023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朋岭不服,以原判认定其参与第三、四、五、六、七起抢劫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涡刑初字第0023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涡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平审 判 员 罗 炜代理审判员 杜 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皓源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