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3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温艳丰与孟庆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艳丰,孟庆禄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牌楼乡牌楼村付家营45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3549号原告温艳丰,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民族街***号,身份证号×××。被告孟庆禄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牌楼乡牌楼村付家营45号,身份证号×××。原告温艳丰与被告孟庆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温艳丰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艳丰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艳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文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