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林与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3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经开大道1333号。法定代表人刘树模,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明、陈磊,该局民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林,住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因诉被上诉人张林要求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渝北法行初字第000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撤回上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兴旺审 判 员 王 蓓代理审判员 罗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卓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