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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5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510号原告田某某。被告郝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仲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