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行初字第0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淮南市圣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南市人民政府、淮南市富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土地管理行政登记纠纷复议决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5)淮行初字第00004-3号淮南市圣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不服本院(2015)淮行初字第00004-3号不予准许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决定,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复议。提出:本案的举证期限未明确,你公司已于庭审后提交了请求本院依职权向安徽省人民政府调取“淮国用(2008)第060023号”和“淮国用(2008)第060024号”两份土地使用权证书所涉土地审批的全部材料的调查取证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该份申请与你公司当庭口头申请本院调查收集涉案土地批准的相关手续内容不同,应视为两次独立的申请。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你公司的该份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事由,不符合调取证据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