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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王卫东与曾力、龚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103号原告王卫东。委托代理人雷锦涛,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力。被告龚金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东诉被告曾力、龚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卫东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卫东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2元,减半收取891元,由原告王卫东负担。审判长廖志方审判员樊柏芳人民陪审员甘贤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