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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吾提汗与安巴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吾提汗,安巴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吾提汗,女,蒙古族,1957年5月1日出生,住阜康市。委托代理人:韦鸿斌,新疆国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巴特,男,蒙古族,1976年3月6日出生,住阜康市。原告吾提汗与被告安巴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同年8月1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吾提汗及其委托代理人韦鸿斌与被告安巴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现系亲属关系(岳母与女婿)。2011年8月,被告称要履行(2009)克民初字第972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支付前妻英贤的房屋补偿款88000元。要求原告帮他借钱,原告考虑到被告是自己的准女婿,就到处为被告借钱凑钱,最终给被告凑足88000元支付房屋补偿款。由于原被告的特殊关系,原告没有让被告出具借款条。被告为了证实用原告的钱支付了前妻英贤的补偿款,将与英贤签字、捺印的付款协议书交给了原告,作为借原告88000元的证据。事后,原告才知道被告将其借给的88000元部分支付了英贤,部分挥霍了。为维护自己的利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8000元。2、被告承担借款期间利息28000元(年息6%,按4.5年计算)。3、本案诉讼费、邮寄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民事调解书1份、还款协议1份,证实:2009年被告与前妻离婚。该证据与本案有因果关系,是借贷关系产生的前提;被告为了给前妻英贤支付房屋补偿款,向原告借款88000元。被告质证认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借款的事实不存在。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二)结婚证1份、照片3张、雇佣合同1份,证实被告系原告的女婿,债务发生在被告结婚前,并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雇佣原告给其照看子女。被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认可,双方是亲属关系。本院对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三)克拉玛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通知书各1份,证实原告的小女儿吾日娜因工伤死亡,获得死亡赔偿金,原告用赔偿金给被告借款。被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认可,被告没有拿过原告的钱。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四)新疆衡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证实还款协议中的签字均是被告所签,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后,将还款协议给原告作为借款的凭据。被告质证认为,对鉴定的真实性认可,名字是被告签的,但不是向原告借款的凭据。被告为支持其抗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1、证明1份,证实为了家庭和睦,被告给媳妇写了一份证明;2、新疆衡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证实名字是被告写的;3、视频资料1份,证实当时的实际情况是,原告和被告的妻子不让被告回家。原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向原告借了钱,录音反映的内容是原告和女儿都是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8000元。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09年10月21日,被告与(前妻)英贤经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由被告向英贤支付房屋补偿款88000元。2011年8月16日,被告与原告的女儿吾邓哥任登记结婚。2015年7月24日,原告以被告向其借款88000元履行(2009)克民一初字第972号民事调解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88000元借款及利息28000元。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应对合同关系的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提供的其它证据亦不能够相互印证,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吾提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10元,其他诉讼费用160元,均由原告吾提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