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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士元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士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868号罪犯张士元,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6日作出(2006)渝四中法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士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09年7月14日至2013年10月17日四次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8月3日以罪犯张士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张士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处的罚金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士元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6年2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