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终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沈仗与张玉峰、崇礼县石咀子乡摆擦铁矿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终字第3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峰,个体。委托代理人:于斌,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仗,农民。委托代理人:杜慧莲,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崇礼县石咀子乡摆擦铁矿。住所地:崇礼县石咀子乡摆擦村。法定代表人田兆欣,该铁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兴财。上诉人张玉峰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少博审判员 武建君审判员 马瑞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