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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胡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初字第3148号原告胡某,女,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林月花(系原告母亲),女,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任建民,福建胜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胡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永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2014年2月因原告父亲患病成为植物人,原告母亲及亲戚朋友都劝原告要早日成婚,好有个完整的家庭为父亲送终。原告只好去网上征婚。当时被告也在网上征婚,原告认识被告。双方认识后,被告每天都到医院帮忙照顾父亲。因此,原告对被告产生好感,双方经过一个月的交往,于2014年3月10号登记结婚。2014年5月3日举办婚礼。从双方结婚登记起,原、被告都居住在原告母亲家里。因原告父亲患病不宜居住在自己家,原告为了父亲养病有一个好的住房,就与被告协商购房事情。经被告同意,2014年7月原、被告买了一套二手房,位于江南第一城B组团3号6层603室,房价款共77万元。因双方结婚才四个月,没有能力支付购房款,故原告向母亲及亲戚朋友借了一部分款,一部分购房款由被告向住房公积金办贷款。房子买到后,原告要将父亲接到新房子居住养病,但被告不同意,为此双方产生了矛盾,原告父亲也因为双方矛盾一直没有居住进双方购买的房屋,原告父亲于2014年12月病逝。之后,双方常因家庭事情吵架,被告还多次殴打原告,2015年4月3日因原告没有去看被告的女孩,双方发生争吵,被告在原告已怀孕的情况下还将被告打伤。因双方购买房屋由被告贷款一部分,被告对原告说,被告的工资收入大部分还贷款,没有钱养原告和肚子里的孩子,叫原告回娘家住,原告不同意,被告就天天给原告气受,原告为了肚子里孩子的健康,被迫于2015年5月20日又回娘家居住至今。在原告回娘家居住的日子里被告对原告的生活不闻不问,也没有到母亲家看望原告,询问孩子的情况。原告认为,原告对被告不够了解,因父亲患病,原告在母亲和亲戚朋友的各种压力下才与被告草率结婚,婚前基础差。婚后又因照顾父亲和家庭情况经常吵架,没有建立很好的夫妻感情。在原告已怀孕的情况下,对原告的生活漠不关心,不闻不问,甚至殴打原告,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希望。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婚姻法》32条规定,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丁某辩称,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和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基础牢固,被答辩人所述“原、被告之间缺乏了解”不属实。事实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婚前时见过双方的父母系伙伴,当时被答辩人的父亲是植物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认识后,帮助其照顾其父,长期相处环境中逐渐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尔后,双方在进一步的相处了解后,说明了各自的情况后,彼此之间觉得工作、生活等诸方面都满意合适,后来在被答辩人的要求下,于2014年3月份登记结婚。结婚的一年多时间里,双方形影不离,一直甜蜜地生活在一起。2、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夫妻婚后感情和睦稳定。结婚一年多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之间感情较好,平常家里的事情忙里忙外的,帮助处理解决。诚然,生活中夫妻之间为某些琐事闹点小别扭也是难免的,但哪有马勺不碰锅沿的?但凡正常的夫妻生活,搁谁都难免。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之间的深厚感情,并没因这种小摩擦而稍有改变,反而是深爱对方。从被答辩人提起离婚诉讼的一个月以来,答辩人并没有对被答辩人有任何怨言,反而是经常反省自身,因为工作的原因,忽视了对妻子的照顾,对此经常感到愧疚。3、被答辩人起诉离婚的真实原因是由于个别人错误引导产生的心理障碍。由于被答辩方已经怀孕及工作环境压力大的影响,近期对待工作生活及经济方面等问题上有一定的心理障碍,该情况与答辩人的亲戚交谈时做过说明,并且怀孕期间,较容易发脾气也可以理解。因为丈夫工作较忙,没有照顾到位,再加上个别朋友错误的引导,感到心理压力莫名的大,胡思乱想,于是就稀里糊涂的动了离婚的念想,以为这样就能解脱,就能给夫妻彼此一个好归宿,殊不知这是个地地道道的笨办法,一点也无助于问题的解决。遇到点困难算什么,他怎么就忘了他的身旁一直有一个愿意与他风雨同舟,患难与共的丈夫,只要双方好好沟通,一起努力,相信风雨过后的彩虹必将更加绚烂多姿,双方都会更加珍惜弥足珍贵的爱情。4、被答辩人在怀孕期间,需要照顾。目前被答辩人已经怀孕6个月左右,这个时期一直到哺乳期都需要丈夫的照顾,答辩人不愿意这个时候与自己心爱的妻子和孩子分开。综上所述,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因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基础较为牢固,且婚后家庭和睦美满,彼此都深爱着对方。现在妻子怀孕,她非常需要一个温暖家庭的呵护。本离婚闹剧,仅仅是正常夫妻生活的锅碗瓢盆交响曲中的一个小插曲,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一个小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关系的现状是虽有微小矛盾但属于夫妻平常的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还有和好的希望。答辩人相信,只要合议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是能够化解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结,从而维护一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鉴于以上事实,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离婚。庭审中,原告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3月10日登记结婚。证据2、南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一本。证明座落于李侗路豫轩里(江南第一城B组团)3号603室房屋一套系夫妻共同财产。证据3、福建省南平市第一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单一份。证明原告已怀孕。证据4、照片三张。证明2015年4月3日被告殴打原告。经质证,被告认为,证据1、2、3无异议。证据4照片是原告拍的,但被告没有殴打原告,双方偶尔发生肢体冲突是正常的。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均予以采信,但证明力应综合全案事实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年底,原告与被告在网上相互认识并恋爱,于2014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原告已怀孕6个月。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有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结婚证》、南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各一份、照片三张,以及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虽有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尚不足以认定其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出,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希望的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证据不足,且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对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永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何新平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