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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2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444号原告李某,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张克良,涡阳县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女,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效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