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民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姚建忠与特易购商业(浙江)有限公司嘉善体育南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忠,特易购商业(浙江)有限公司嘉善体育南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1070号原告:姚建忠。被告:特易购商业(浙江)有限公司嘉善体育南分公司。负责人姓名:李方杰。委托代理人:施莉珏、陈淑英,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建忠与被告特易购商业(浙江)有限公司嘉善体育南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特易购商业(浙江)有限公司嘉善体育南分公司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建忠撤回对被告特易购商业(浙江)有限公司嘉善体育南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姚建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