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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民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姚建忠与特易购商业(浙江)有限公司嘉善体育南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忠,特易购商业(浙江)有限公司嘉善体育南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1070号原告:姚建忠。被告:特易购商业(浙江)有限公司嘉善体育南分公司。负责人姓名:李方杰。委托代理人:施莉珏、陈淑英,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建忠与被告特易购商业(浙江)有限公司嘉善体育南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特易购商业(浙江)有限公司嘉善体育南分公司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建忠撤回对被告特易购商业(浙江)有限公司嘉善体育南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姚建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