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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魏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2080号原告魏某,女,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郑某,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 判 长  严昌辉代理审判员  陈宇波人民陪审员  蔡珠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