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魏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2080号原告魏某,女,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郑某,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 判 长 严昌辉代理审判员 陈宇波人民陪审员 蔡珠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