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小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卫超与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汝河路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卫超,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汝河路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小字第36号原告:李卫超,男,汉族,1986年9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被告: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汝河路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超被告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汝河路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卫超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卫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卫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李卫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小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