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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周小朋、张维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周小朋,张维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790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广,该单位法务部职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撤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周小朋,男,30岁,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现住陕西省富平县。被告张维,女,29岁,汉族,陕西省西安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小朋、被告张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正药业���团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保全费630.00元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韩春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一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