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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2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蒋红义诉被告张雅青、王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红义,张雅青,王俊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2276号原告蒋红义,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张书功,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雅青,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王俊伟,男,汉族,住址同上,与张雅青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红义诉被告张雅青、王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红义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雅青、王俊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红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蒋红义承担。审 判 长  姚 洁审 判 员  李胜利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怡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