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2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蒋红义诉被告张雅青、王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红义,张雅青,王俊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2276号原告蒋红义,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张书功,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雅青,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王俊伟,男,汉族,住址同上,与张雅青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红义诉被告张雅青、王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红义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雅青、王俊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红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蒋红义承担。审 判 长 姚 洁审 判 员 李胜利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怡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