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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玉莲与魏建宏、合水县恒远运输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水支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莲,魏建宏,合水县恒远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水支公司

案由

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878号原告张玉莲,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魏建宏,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合水县恒远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林,经理。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水支公司(简称人保合水支公司)。负责人司培源,经理。本院在审理张玉莲与魏建宏、合水县恒远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水支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莲于2015年8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莲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玉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收取170元,由张玉莲负担。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忆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