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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颍民一初字第02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周传俊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黄叶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传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黄叶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颍民一初字第02565号原告:周传俊,女,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贾建国,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负责人:孙晓峰,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奇、张超群,该支公司员工。被告:黄叶胜,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传俊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保阜阳支公司)、黄叶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传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10元,减半收取2905元,由原告周传俊负担。审 判 长  赵 锐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