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委赔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蒋和凤与万州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行政赔偿决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和凤,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委赔字第00008号赔偿请求人蒋和凤,男,汉族,生于1957年11月20日,住重庆市忠县。赔偿义务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卢伟,院长。赔偿请求人蒋和凤因认为万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错误,申请万州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万州区人民法院(2015)万法赔字第1号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赔偿请求人蒋和凤以万州区人民法院(2012)万法民初字第06180号民事判决错误为由向万州区人民申请国家赔偿,请求赔偿误工费及差旅费7.5万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万法赔字第1号决定,认为赔偿请求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的调整范围,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蒋和凤的国家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蒋和凤不服该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称,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万法民初字第06180号民事判决错误,其枉法裁判给赔偿请求人造成了损失。请求万州区人民法院赔偿误工费、差旅费、精神抚慰金,合计118291元。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的三类行为,才能依照该法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蒋和凤以万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错误为由提出赔偿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范围。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法赔字第1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赔偿请求人蒋和凤的国家赔偿申请。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