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刑终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永辉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刑终字第00140号原公诉机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87年3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2月25日被蚌埠铁路公安处阜阳站派出所抓获,次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该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5日被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经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潘刑初字第0011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以获得高额利润为目的,在金宏等人开设的赌场内明知他人赌博仍为其提供资金,是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原判刑期起止表述有误,应为“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本院予以更正。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15)潘刑初字第001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景田审判员 王 艳审判员 赵 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