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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刑执字第2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王辉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辉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2961号罪犯王辉,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阜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2012)阜刑二初字第00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5年7月2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王辉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督岗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该犯财产类判决已履行完毕。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辉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辉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假释条件,本院准予假释。该犯财产类判决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道清审 判 员  姜 玲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