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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海昊燃燃气工程配套技术有限公司与熊运疆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830号原告上海昊燃燃气工程配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陈晓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慕明,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远疆,男,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上海昊燃燃气工程配套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熊运疆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建婷独任审判。本案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慕明及被告熊远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昊燃燃气工程配套技术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公司于2011年5月26日成立,股东为案外人陈晓云和被告熊远疆。原告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陈晓云担任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熊远疆担任监事。原告公司成立后,被告熊远疆一直控制着公司财务和公司公章、营业执照正本和税务登记证正本,影响到公司经营。故起诉要求被告向原告归还上海昊燃燃气工程配套技术有限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正本和税务登记证正本。被告熊远疆辩称,自原告公司成立至今,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正本和税务登记证正本一直保管在被告处。公司成立时,股东陈晓云对其保管原告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正本和税务登记证正本是同意的,在起诉前也从未向其提出异议。被告同意将原告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正本和税务登记证正本返还给公司。由于被告垫付了原告公司的日常经营费用达4万余元,陈晓云应当承担其中的49%,而陈晓云至今不肯向其支付这些拖欠的费用。只要陈晓云付清上述欠费,其同意立即将原告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正本和税务登记证正本返还给公司。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6日,原告上海昊燃燃气工程配套技术有限公司成立,股东为案外人陈晓云和被告熊远疆。原告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选举陈晓云为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熊远疆为原告公司监事。自原告公司成立至今,原告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正本和税务登记证正本一直保管在被告熊远疆处。原告索要公章未着,遂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原告股东会决议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和本院审核,应予采信。本院认为,本案系争的公章系原告的财物,原告有权对其公章的持有和保管作出处分。虽然,自原告公司成立至今,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正本和税务登记证正本一直保管在被告处,但是原告现要求被告熊远疆将原告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正本和税务登记证正本予以返还。原告的该请求,依法有据,并无不当,被告理应及时将原告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正本和税务登记证正本返还给原告。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熊远疆辩称,另一名股东陈晓云拖欠其费用,要等陈晓云将欠费付清后,才同意将原告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正本和税务登记证正本返还给原告。因案外人陈晓云与被告之间的纷争系另外一个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该纷争与本案之间不存在关联性。故对于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熊远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昊燃燃气工程配套技术有限公司公章、营业执照正本和税务登记证正本。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由被告熊元疆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建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继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