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沙湾县国土资源局与新疆世纪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沙湾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沙湾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武晓彦,该局局委托代理人:谢彩霞,新疆双信(沙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世勇,该局纪检监察室职工。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沙湾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支付令一案,申请人沙湾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另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判员 张金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月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