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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郑健忠与杜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健忠,杜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372号原告郑健忠。委托代理人杜久重,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易。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健忠与杜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边晓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