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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日照鑫尔门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洁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鑫尔门业有限公司,山东洁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335号原告:日照鑫尔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39号。法定代表人:张先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扬波,日照东港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洁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开发区深圳路9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鑫尔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洁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鑫尔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1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金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