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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诉前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明君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明君,刘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诉前保字第79号申请人陈明君、男、1959年2月14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扶余市蔡家沟镇街道五委*组,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刘利,汉族、无业,现住扶余市。申请人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扶余市三岔河镇物价小区五号楼3单元601室84.32平方米楼房(产权证号扶房权证城字第000428**号)房屋档案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扶余市三岔河镇物价小区五号楼3单元601室84.32平方米楼房(产权证号扶房权证城字第000428**号)房屋档案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景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季海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