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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恽芝忠与张卫东、郭银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恽芝忠,张卫东,郭银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恽芝忠(曾用名恽芝中)。委托代理人项华中,江苏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卫东。被告郭银美。原告恽芝忠诉被告张卫东、郭银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恽芝忠及其委托代理人项华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卫东、郭银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恽芝忠诉称,原告与被告张卫东系江苏省泰兴市蒋华镇人,系多年好友。被告郭银美与被告张卫东系夫妻关系。被告张卫东因经营调剂店需资金周转,于2014年3月3日和2014年10月1日两次分别向原告借款6万元和1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2015年原告得知被告张卫东生意状况不佳,向被告提出还款请求,被告手机一直关机,无法联系。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卫东、郭银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日,被告张卫东向原告恽芝忠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恽芝中人民币(大写)陆万元正¥60000现金收讫(借款用于生意周转),以此借条为证。2014年9月6日,原告通过建设银行向被告转账50000元。2014年9月7日,原告再次通过建设银行向被告转账50000元。2014年10月1日,被告张卫东向原告恽芝忠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恽芝忠人民币壹拾万元正。原告恽芝忠提供了银行转帐凭证原件一份。上述借款发生后,原告因被告未能归还借款,诉至本院,提出上列诉请。又查明,被告张卫东与郭银美于1994年6月结婚,2015年3月25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审理中,原告恽芝忠陈述,第一笔60000元借款系现金交付。第二笔借款系原告从其姐姐处借得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张卫东,借条系原告来常州后被告张卫东出具给原告。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转帐凭证、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张卫东、郭银美向原告恽芝忠借款160000元,有借条、银行转帐凭证、当事人的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述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主张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还款。现原告诉请被告归还160000元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卫东借款发生于被告张卫东与郭银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卫东因经营所需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郭银美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卫东、郭银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卫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恽芝忠借款160000元。二、被告郭银美对被告张卫东上述16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3070元。由被告张卫东、郭银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杨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