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商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谭纪法、刘庆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纪法,刘庆红,谭相勇,谭相伸,谭志杰,谭学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222号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61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忠可,该公司职工。被告谭纪法,农民。被告刘庆红,农民。被告谭相勇,农民。凤凰街道办事处谭庄村145号被告谭相伸,农民。被告谭志杰,农民。被告谭学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谭纪法、刘庆红、谭相勇、谭相伸、谭志杰、谭学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撤回了对被告谭纪法、刘庆红、谭相勇、谭相伸、谭志杰、谭学阳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谭纪法、刘庆红、谭相勇、谭相伸、谭志杰、谭学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宝昌人民陪审员 李玉霞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