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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02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孙某与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2719号原告孙某。被告吉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郭东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王腾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