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柴××犯诈骗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南刑初字第37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柴,无职业。2014年2月20日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诈骗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当日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刑诉字(2014)第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羽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被告人柴与梁勇(另案处理)相识。梁勇在天津市河西澳加教育培训学校并无开设护理专业资质的情况下,仍借用该校的办学资格,以该校的名义开办了天津医科大学护理专业本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培训班。后梁勇在天津师范大学、南开区迎水道社会科学院等处租赁教室、联系授课教室,由被告人柴等人负责生源,通知学生上课等相关事宜。被告人柴在此期间谎称学校有保过名额,无须参加考试即可获得本科学历学位,并以收取保过费、办证费、论文费、学历认证报告等名义,骗取八名学员共计92000余元。2014年1月23日,被害人韩某某等人发现梁勇、柴承诺办理的毕业证、学位证等各类证件均无法在相关学历网站上查询,方发觉被骗并报警。被告人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柴之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柴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诈骗数额有异议,辩称八名被害人中有五名是经其手收取共计四万六千余元,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余数额是梁勇和其他人收取,与其本人没有关系。同时,希望法庭念其认罪、悔罪且系初犯而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柴经朋友介绍受雇于梁勇(已另案处理)。梁勇在无开设护理专业资质的情况下,虚构以天津医科大学成教办等办学机构的名义开办了天津医科大学护理专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培训班,并雇佣多人。梁勇在天津师范大学、南开区迎水道社会科学院等处租赁办公室、联系授课教师、安排课时;被告人柴等人负责吸揽生源、联系学生上课等相关事宜,并将相关费用交予梁勇后从中获得一定招生提成。被告人柴和梁勇在学员报名咨询和在学期间,谎称有关系可运作上学一事,并且承诺届时均能给予学员毕业证等证书,骗取学员及其家长信任参与该培训班,并以培训学费、保过费、办证费、论文费、学历认证报告费等各种名义分别骗取学员何15600元、李13000元、刘12650元、赵12650元、韩10810元、季约10000元、王9900元、吕7920元。2014年1月23日,被害人韩等多人发现被骗并报警。被告人柴于2014年2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证人证言。1、被害人韩陈述和户籍证明。证实2010年韩通过朋友知道柴他们办了一个培训班,说是针对天津市医科大学护理专业本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韩认为是医科大学办的就交了6000学费,后来韩因为迟到没参加考试,柴称有保过名额,所以韩交了保过费、考试费、论文费、学位英语费、学历认证费等共计4810元。柴给了韩相关的学历和学位等相关证书,韩经过查询发现证书都是假的,发现被骗报警。2、被害人李证言和户籍证明。证实2009年12月份李和另一被害人季通过朋友知道有一个针对天津市医科大学护理专业本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培训班并且认识胡会涛。胡会涛说他们负责参加高自考的考试报名,还说上培训班保证能过并取得毕业证,于是李交给胡会涛6300元。后来上课时胡会涛给李介绍了柴并且告知其以后的事都跟柴联系。后来李又交了转专业费、替考费、保过费、论文费等费用共计6700元。2012年柴将毕业证快递给李,证书信息至今在学信网上查不到。3、被害人季证言和户籍证明。证实2009年12月份季和另一被害人李通过朋友知道有一个针对天津市医科大学护理专业本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培训班并且认识胡会涛。胡会涛说他们负责参加高自考的考试报名,还说上培训班保证能过并取得毕业证,于是季交给胡会涛6300元。上课时胡会涛给季介绍了柴并且告知其以后的事都跟柴联系。后来季又交了转专业费2500元和替考费、保过费等费用共计1000多元。2012年柴将毕业证快递给李,李转交给季,证书信息至今在学信网上查不到。4、被害人赵证言和户籍证明。证实2010年7月赵妈妈和其同学刘妈妈到一所高自考的民办机构咨询高自考的情况,当时是一个梁勇的男子接待她们的。梁勇承诺赵她们专科毕业之后,凭专科毕业证就能拿到本科毕业证。于是赵妈妈交给该机构7300元学费、书费等费用。后来柴联系赵称以后上学的事可以联系他。期间,柴告知赵和刘有保过名额需交3000元,赵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了3000元,此外还交过学历认证报告费350元、论文费1000元、各种考试费500元、制作毕业证400元等费用共计12650元。2014年2月份,柴给赵毕业证,但网上查不到毕业信息。5、被害人刘证言和户籍证明。证实2010年7月赵妈妈和其同学刘妈妈到一所高自考的民办机构咨询高自考的情况,当时是一个梁勇的男子接待她们的。梁勇承诺刘她们专科毕业之后,凭专科毕业证就能拿到本科毕业证。于是刘妈妈交给该机构7300元学费、书费等费用。后来柴联系刘称以后上学的事可以联系他。期间,柴告知赵和刘有保过名额需交3000元,刘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了3000元,此外还交过学历认证报告费350元、论文费1000元、各种考试费500元、制作毕业证400元等费用共计12650元。2014年2月份,柴给刘毕业证,但网上查不到毕业信息。6、被害人何证言和户籍证明。2009年,何通过招生广告知道针对天津医科大学护理专业高自考的培训班,上课地点在八里台师范大学,何将专科加本科的学费共计13800元交给一个姓熊的男子,熊姓男子告诉何专科保过,本科需要上课参加高自考。后来柴联系到何通知其上课时间和地点。2012年一个姓刘男子打电话让其交1500元说是本科英语和论文的保过费,何联系柴确认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把钱汇了过去。在此期间,何接到一个姓梁的男子电话,梁自称是培训班的老师,让其放心培训学校保证能把专科和本科毕业证办下来。后来柴又让其交了300元办毕业证的钱。7、被害人吕证言和户籍证明。证实2009年,吕了解到针对天津医科大学护理专业高自考培训班。柴接待吕并告知专科学费和本科学费都是6000元,柴称交完学费也不用上课,专科和本科的毕业证两年一块下来。吕交付了12000元的学费,又交了120元的考试报名费。2012年吕电话联系梁勇,梁勇称专科办不下来了,本科毕业证到时能办,并让人退了吕5000元,后来联系梁勇,其手机停机。柴给其打电话说要800元本科学历认证报告费,如果不交不能发毕业证,吕又交了800元。毕业证柴以快递方式邮寄给吕。8、被害人王证言和户籍证明。证实王通过韩了解到针对天津医科大学护理专业高自考的培训班。柴告诉王把专科毕业证给他,他就可以给王办本科学历和学位。并告知学费是6000元。王把6000元交给柴,柴给她盖有“天津医科大学成教办”的印章的收据一份。上课不久,柴又让王交了400替考费和五科必考费、毕业论文费、毕业证费和学士学位费等费用,王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柴告知的指定帐户转账共计3900元。9、证人乔、贾证言、辨认笔录和户籍证明。乔系被害人刘母亲,贾系被害人赵母亲。证实2010年7月28日,乔、贾看到介绍护理专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宣传资料,来到南开大学一个办学机构,一个叫梁勇的老师接待的他们。梁勇称可以拿毕业证,学费7300元。二人分别交给梁勇7300元并给了发票。后来一个叫柴的人联系刘和赵,柴又以保过费、论文费、认证报告费、考试费名义让刘、赵分别交付了5250元。经乔、贾桂荣辨认,二人均指认出接待他们的男子系梁勇。10、同伙梁勇证言和户籍证明。证实梁勇通过敖文浩认识的柴,护理专业本科高自考培训班是梁勇本人自己开的,其本人负责租教室、联系老师和安排课程,柴和敖文浩负责招生,梁不给工资,他们只拿提成。(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柴供述和户籍证明。证实柴辩称的事实。(三)书证、物证1、调取证据通知书和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涉案的诈骗金额和案件相关情况。2、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案经被害人韩报案,被告人柴2014年2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3、学士学位和毕业证书等证明材料。证实经天津医科大学教务处、天津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核实被害人韩、李、季、刘、赵、吕等人的学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四级考试成绩报告单等相关材料,经核实,或查无此人或非本委员会颁发。4、欠条和收据。证实柴收取各被害人款项情况。5、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涉案的胡会涛、敖文浩、刘伟、刘大力、赵云松等人,现未找到。6、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津公技鉴字(2014)第1002号、(2014)第1506号、(2014)第1293号、(2014)第1454号、(2014)第2064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韩毕业证上的“天津医科大学”、“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学位证上的“天津医科大学”、“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报告单”“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的印章为假章。李、季证书上的“天津中医药大学”、“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的印章均为假章。刘、赵、吕证书上的“天津医科大学”、“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的印章经鉴定均为假章。刘证书上的“天津医科大学”的钢印经鉴定为假章。7、天津市河西澳加教育培训学校出具的证明。证实该校无开设护理专业资质,梁勇不属于该校正式职工,只是由我校代缴养老保险,我校对其无管理责任和义务。以上证据均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合法财产受损等危害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多次实施了虚构事实、编造谎言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诈骗数额达92530元,依法属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依法已构成诈骗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柴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依法予以支持,并对所提量刑建议酌情予以考虑。对于被告人辩称之理由,因其与梁勇系共同犯罪,故本院不予采纳。考虑其受雇于他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系从犯,应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缴纳)。二、依法对被告人柴追缴赃款92530元,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舒燕人民陪审员 孙慧君人民陪审员 姜淑珍二〇一五年八月××日书 记 员 李晓光李之圣高源附:本案所引用相关法律条款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