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刑执减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吕爱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爱芳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1548号罪犯吕爱芳,女,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城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吕爱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年12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将其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10月3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吕爱芳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吕爱芳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爱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兰灵审 判 员 刘林长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