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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知民终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市林晨贸易有限公司、大丰市太平洋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知民终字第00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林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解放南路38号开元房产商住楼C幢103号。法定代表人成林,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56号。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春雷(特别授权),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大丰市太平洋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工农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德忠,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大丰市太平洋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华联超市加盟店,住所地大丰市工农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德忠,该店负责人。上诉人盐城市林晨贸易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丰市人民法院(2015)大知民初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盐城市林晨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盐城市林晨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盐城市林晨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155元,减半收取577.5元,由上诉人盐城市林晨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春霞代理审判员  李兆勇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金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