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2015)左民初字第616号曹晓慧诉程俊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左民初字第616号原告曹xx。被告程xx。原告曹xx诉被告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张维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xx、被告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xx诉称:2008年,该与被告在左权县城打工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09年9月28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因生活琐事争执不断。现该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程xx离婚,婚生女程x甲和婚生子程x乙由被告独自抚养,婚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和债权依法平分。被告程xx辩称:该不同意离婚,该与原告的感情较好。虽有矛盾,均是因小事引起,但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经���理查明:2008年,原告曹xx与被告程xx在左权县城打工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09年8月26日,双方举行结婚典礼,同年9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2月26日,原告曹xx生一女,取名程x甲,现就读于左权县第一幼儿园。2012年8月27日,原告曹xx生一子,取名程x乙。原、被告婚续期间,购置立马牌电动车一辆、惠普组装电脑一台,现价值共计约6000元,上述财产现在被告程xx处。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原告曹xx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在案为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曹xx称,双方结婚前就因为商量结婚事宜发生争执,婚后二人因为琐事经常发生争执,且被告对该动过手,双方之间难以沟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程xx称,该与原告虽有争执,但均是小矛盾,因琐事发生争执每个家庭都会遇到,并未导致夫���感情破裂。本院认为:原告曹xx与被告程xx在打工期间相识后恋爱,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为生活琐事有所争执亦属正常,婚姻的维系需要双方的信任和包容,原、被告应各自检讨自己的不足,共同努力维系好婚姻。审理中,原告并无任何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亦多次表示希望夫妻和好,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考虑原、被告间并无原则性的矛盾,故对原告曹xx要求离婚之诉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曹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xx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维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雨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