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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张方奇与淄博开发区江西道物资贸易公司、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江西道村村民委员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方奇,淄博开发区江西道物资贸易公司,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江西道村村民委员会,张方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655号原告:张方奇,男,1951年3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瑞斌,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开发区江西道物资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方军,经理。被告: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江西道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向青春,主任。委托代理人:景丽,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方军,男,1949年6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方奇诉被告淄博开发区江西道物资贸易公司、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江西道村村民委员会张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五年八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方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元,由原告张方奇负担。审判员  白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桑成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