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刘俊与刘建,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刘建,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647号原告刘俊,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吕英,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滨江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王静,董事长。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搬运西村152号。负责人张晓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与被告刘建、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俊负担。审判员 巫 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