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二初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070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住所地合肥市。负责人:徐斌,行长。委托代理人:曹冰露,安徽安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朝晖,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员工。被告: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三元,公司总经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以下简称安徽交行)诉被告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经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军燕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任志、人民陪审员陈昌海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安徽交行的委托代理人曹冰露、杜朝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经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交行诉称:2012年5月16日安徽交行与合肥嘉宝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宝传媒)签订贰仟肆佰万元的《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合同签订后,安徽交行向嘉宝传媒开具了票面金额为贰仟肆佰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同日,中经公司与安徽交行签订《保证金合同》,对嘉宝传媒提供180万元保证金。承兑汇票到期后,嘉宝传媒未按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全部保证金,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安徽交行垫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告对被告中经公司交至保证金账户内的180万元保证金优先受偿;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中经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6日安徽交行与嘉宝传媒签订《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合同》,约定承兑人安徽交行向申请人嘉宝传媒提供贰仟肆佰万元的承兑汇票,嘉宝传媒在合同签订前存入保证金壹仟贰佰万元,保证金及利息作为嘉宝传媒履行本合同的担保;自承兑人安徽交行垫付票款之日起,申请人嘉宝传媒应立即向承兑人安徽交行偿还垫款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利息。同日,安徽交行与中经公司签订《保证金合同》,合同约定中经公司为嘉宝传媒与安徽交行签订的《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项下的承兑汇票的主债务人提供180万元的保证金作为质押担保,并将此保证金存入中经公司在安徽交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合同约定中经公司提供的保证金及利息用于担保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承兑汇票到期,嘉宝传媒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全部保证金,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安徽交行为嘉宝传媒向持票人按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支付款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安徽交行、中经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皖民二终字第00460号民事判决书、《保证金合同》、保证金缴纳凭证、《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合同》、银行承兑汇票代付款凭证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安徽交行与中经公司签订的《保证金合同》、与嘉宝传媒签订的《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和约束。中经公司应当根据《保证金合同》约定履行180万元的质押担保责任,即安徽交行对180万元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对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缴纳至保证金账户内的180万元保证金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军燕人民陪审员 任 志人民陪审员 陈昌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静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