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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昂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吴宝军与王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昂执字第71-2号申请人吴宝军,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233119XXXXXXXXX,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林机街道崔门委。被执行人王富,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62419XXXXXXXXX,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林机街道崔门委。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商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商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