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台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245号原告:台某某,女,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被告:朱某某,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台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台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彤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