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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吴敬英与梁亚中、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敬英,梁亚中,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004-1号原告吴敬英。被告梁亚中。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敬英与被告梁亚中、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敬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武法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红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