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高执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黄燕萍、邬潍伟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燕萍,邬潍伟,邬经马,袁秀英,邬建生,龚黎萍,邬建荣,郑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2002)高执字第202-2号 申请执行人黄燕萍,女,汉族,高安市人,现住宜春市, 申请执行人邬潍伟,男,汉族,高安市人,现住宜春市, 被执行人邬经马,男,193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袁秀英,女,70岁,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邬建生,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龚黎萍,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邬建荣,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郑蔚,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申请执行人黄燕萍、邬潍伟与被执行人邬经马、袁秀英、邬建生、龚黎平、邬建荣、郑蔚房屋确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00)宜中民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制作了执行裁定书,并向高安市国土资源局、高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现执行程序已经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宜中民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丽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