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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刑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109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2013年6月27日因盗窃电动自行车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3月29日被羁押,2015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14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5〕8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志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王×在本市丰台区洋桥村71号院附近路边,非法从他人手中以人民币2700元的价格收购无正规手续、来历不明的三轮摩托车一辆,后查明该车系2015年3月29日被害人孙×被盗的三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200元。被告人王×于2015年3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马家堡派出所抓获。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王×在本市丰台区洋桥村71号院附近路边,非法从他人手中以人民币2700元的价格收购无正规手续、来历不明的三轮摩托车一辆,后查明该车系2015年3月29日孙×被盗的三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200元。被告人王×于2015年3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马家堡派出所抓获。涉案车辆已经发还车主孙立东。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年3月29日12时40分许,我和父亲孙学鹏在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一条甲18号院4号楼2单元西侧遛弯,当时我看到我父亲停靠在2单元北侧的银灰色三轮摩托车被别人骑走了,但我没看清车里的人,我也没追上车。因为该三轮摩托车上安装了摩羯星GPS定位,我给摩羯星客服打电话,客服说该车一直在马家堡西里等地方活动。之后,我赶到马家堡中路角门西里小区东门,看到我父亲的三轮摩托车上有一名穿绿色羽绒服的短发男子,该男子身高约170公分、体型微胖。我假装当客人��让该男子拉我到公益西桥北边的酷趣摩托车修理中心门口辅路,到那之后,我跟修理店店主说这车是我刚丢的,让店主把车锁上。我没让短发男子下车。我说:“这车是我的”,短发男子说:“这车是我买的”,我说:“你怎么可能是买的,我从丢车后一直跟踪你”。短发男子扭头想跑被我拽住,他挣扎着我俩就倒地了,我摁着他没让他走,他说给我两千块钱私了,我不同意。之后民警赶到。我没有看到骑车男子偷车,当时车被开走时我没有看清楚车里面的人。被盗三轮摩托车是我2013年12月1日以8300元在北京成汇残疾人用品有限公司购买的,有发票,型号为Q/CT08-2005BYD110ZC,发动机号为D1726902。摩羯星的手机客服端能显示出车的轨迹,我将该车丢失后的行车轨迹图已经截屏。经辨认,孙×指出王×就是2015年3月29日14时许在丰台区马家堡中路角门西里东门处抓获的嫌疑人。2、北京市丰台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白洋淀牌BYD-110ZC型助残三轮摩托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200元。3、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本案的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D1726902)经鉴定属于机动车。4、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车辆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白洋淀牌银白色三轮摩托车一辆,该车已发还车主孙×。5、涉案三轮摩托车的电门钥匙孔和车门钥匙孔照片证明:该车的钥匙孔被撬损坏的事实。6、涉案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车架号照片及购车发票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孙×提供的被盗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车架号及车辆特征,与王×被抓获现场起获的三轮车一致,确定该车系孙×所有;该车辆系孙×花费8300元购买。7、GPS导航车辆行驶轨迹图证明:���盗三轮摩托车的行驶轨迹。8、被告人王×的手机通话记录照片证明:2015年3月29日12时22分许、13时13分许,王×与“李哥”电话联系的情况。9、视听资料证明:被盗三轮车离开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一条甲18号院大门时的监控录像显示,案发时一名上身外套特征为黑色袖子、灰白色衣身的人将孙×的三轮车骑走。10、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王×供述中描述的李姓男子衣着特征与监控器中驾驶三轮摩托车的男子衣着特征相似;王×被抓获时的衣着特征与监控器录像中驾驶三轮摩托车的男子衣着特征不一致。1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证明:本案的侦破情况及被告人王×的到案情况。12、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2013年6月27日因盗窃电动自行车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四��;2014年12月20日,王×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13、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王×的身份情况。14、被告人王×的供述:2015年3月29日12时许,我给李哥打电话问他有没有车,李哥是倒卖车辆的,他当时说手上有车,一会儿给我打电话约地点看车。到了下午1点多钟,李哥给我打电话约好在洋桥附近一河边见面。他开了一辆银白色的三轮摩托车过来,跟那种残疾摩托车一样,我看了看车,我们商量好是3700元,我给了他2700元,剩下的1000元等他把发票拿过来再付。然后我就开着车在马家堡小区门口拉活儿,一名男子问我拉活吗,我说拉,他上车说去公益西桥。到了那里,我给他开车门,他坐到驾驶位置说想买这辆车,我说不卖。他说那车是他的,并用拳头打我、把我按倒在地,后来他报警了。当时我就想到车是李哥偷的,我想给车���点钱,他不愿意。后来民警来了。当时我穿着深绿色羽绒服、灰色牛仔裤、灰色休闲皮鞋。李哥好像叫“李云”,男,35岁左右,身高约168公分,较瘦,吉林人,好像在海户西里附近居住,当天他穿灰色休闲服,袖子是黑色的。该车没有车钥匙,车钥匙孔是坏的,李哥说车钥匙坏了让我自己去换锁,我怀疑过车的来路,但因为比市场价格便宜,我没多想就买了。我知道正规买车应该去商场买,正规渠道买新车是6000元到8000元、二手车是4000元。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真实、合法、有效,对其证明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无视国法,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胡 洋人民陪审员  马宏新人民陪审员  李东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