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右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被执行人罗某某。本院在执行石某某申请执行罗某某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罗某某赔偿申请执行人石某某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3)右民一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成锋审判员  黄成锋审判员  刘桂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班利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