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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群诉陈兴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766号原告杨群。被告陈兴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群诉被告陈兴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群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杨群负担。审判员  李宗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