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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新法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黄锦涛与陈飞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锦涛,陈飞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黄锦涛,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马鞍山。身份证号码:×××5511。委托代理人叶俊宇,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飞乐,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747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锦涛与被执行人陈飞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具体去向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5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秋荣审判员  植永强审判员  曾金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劲新 搜索“”